与汇立银行有限公司的董事 / 雇员 / 控权人 / 小股东控权人之关系的定义

  1. 「亲属」 一词应依照第155S 章《银行业(风险承担限度)规则》 第85(4)条的定义: (a) 父母、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曾祖父母或外曾祖父母; (b) 继父母或领养父母; (c) 兄弟或姐妹; (d) 配偶; (e) 如该人是夫妾关系的一方——该关系中的另一方; (f) 同居伴侣; (g) 配偶的 父母、继父母或领养父母; (h) 配偶的兄弟或姐妹; (i) 子、继子、女、继女或领养子女; (j)孙或孙女、外孙或外孙女、曾孙或外曾孙、或曾孙 女或外曾孙女。
  2. 「控权人」 一词应依照第155 章《银行业条例》第2 条的定义: (a) 间接控权人(即所发出的指示或指令获得该公司的董事、或以该公司为附属 公司的另一间公司的董事惯常按照行事的任何人, 但依据第155 章《银行业条例》 第52 条委任的经理人或顾问不包括在内, 又如所发出的指示或指令获得该等 董事惯常按照行事的任何人仅是因为该等董事按照该人以专业身分所提供的意见而行事者, 则该人亦不包括在内); 或(b) 大股东控权人(指在该公司的任何大会上, 或在以该公司为附属公司的另一间公司的任何大会上, 单独或连同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相联者有权行使超过50%表决权或有权控制超过 50% 表决权的行使的任何人)。
  3. 「小股东控权人」 一词应依照第155 章《银行业条例》第2 条的定义: 就任何公司而言, 指在该公司为附属公司的另一间公司的任何大会上, 单独或 连同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相联者有权行使不少于10%但不超过50%表决权或有权控制不少于10%但不超过50%表决权的行使的任何人。